電視新聞時常播送警察查獲嗑藥轟趴、脫衣陪酒等新聞畫面,警察為了蒐證,使用DV錄影存證,但是這些影像中的人物衣衫不整,甚至一絲不掛裸露身體,在取締的同時,是否違反人權?
網路自拍族在公開場域自拍創作因而觸法,此一行為若轉移到私密空間場域自拍創作,是否違法就留有存疑,幾個遭逮捕的自拍創作者,均以挑戰公權力的公開場域(國家公園、中正紀念堂等),進行裸露自拍創作。自主性的裸露自拍創作,創作的場域決定了違法與否?但創作者卻是出自於志願的行為。
嗑藥轟趴、脫衣陪酒雖是自主性的行為,同時也在私密空間場域進行裸露,但違法在先,仍得接受法律制裁;但是警察進入裸露的私密空間場域,進行錄影存證,被攝者在突如其來的情況下,衣衫不整的出現在鏡頭底下,個人最私密、最個人的身體透過新聞媒體公諸於世,多麼令人不堪、多麼粗俗野蠻的行為,另一方面來說,這樣的行為是否同盜匪一般,掠奪個人最隱私的部分。
在蒐證執法的同時,兼顧現行犯的人權,因立場的不同觀點也有迥異,如何能取得雙贏,考驗著執法人員的智慧。
2 則留言:
莫兄:
這是一個老問題 卻很少讓非法律人注意到
是應該譴責的
從法律立場說
這些警察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甚至觸犯洩漏國防祕密罪
以前也有檢察官起訴過 但很少 就是了
Y.S.Lin...
法律通常是保護懂法律的人...
對於警察有某些層面的缺乏好感
所以
我老是調侃一個當警察的朋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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